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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别让非法“医疗美容”害了你
时间:2018-03-29  作者:陈静  新闻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兴义市辖区内医疗美容场所开展专项检查。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包括光电类的黄金微针、红蓝光;注射类的美白针、水光针、玻尿酸填充等等。

  本次检查中发现,兴义市辖区内存在大量医疗美容场所,且部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聘用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部分场所负责人对医疗美容相关知识完全不了解,并在该场所内查获无任何中文标识、进口批准文号和检验合格证明的“进口”药品,还发现如A型肉毒素等部分毒性药品未按照药品说明进行合适温湿度储存。

  针对以上情况,行政机关已对违法美容机构进行处罚,并现场销毁未达储存条件的A型肉毒素6支、扣押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含利多卡因)等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下一步工作中,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托检察职能,结合开展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美容场所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美容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察官提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美容关乎就诊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可儿戏,建议爱美人士选择具备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并对使用药品进行查询。同时,呼吁相关医疗美容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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